对上述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后,由于就医治疗而产生的所有支出的相应款项,以及因误工所造成的收入减少,这其中包括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和必需的营养费用等,这些都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因为受伤而导致身体残疾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因为生活需求的增加而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为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收入损失,这其中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为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等,同样也是由赔偿义务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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