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会计帐簿的范围记账和核算。(2)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没有能力设置账户的,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设置账户、办理账户。聘用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扣缴、代收的税款种类设置扣缴、代收帐簿。(2)备案制度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应当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依照税法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规定或者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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