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条件有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是已经到达对方的,只能撤销的。不能撤销的情形有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吗?求解,谢谢老师。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消灭即是要约的失效,即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因如下原因而取消: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注意区分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在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被撤回的要约并未生效,所以无所谓失效,而要约失效,顾名思义是指它已经生效了以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只有要约撤销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要约撤回并不是,故要约取消的四种情况中并没有要约撤回这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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