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条件有:
1、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
3、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要约人做出;
4、要约撤回的其他法定条件。
一、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二、承诺的撤回意味着什么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承诺要取消的条件有什么
合同承诺要取消的条件有:
1、承诺人应以通知的形式向要约人发出撤回承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并不愿意签订合同,否则不会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内,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以防止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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