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宅基地归属,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属于村集体,可以村集体内流转,不能对外买卖;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墙壁"移动"房间面积大缩水
几年前,王先生向一家房产公司购买了住房,居住后发现,与邻居合墙位置跟产权证上测绘的位置不一致,致使自家的住房面积严重缩水。王先生于是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有利害关系的邻居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某房产公司拆除王先生家的东墙,并按测绘部门标明的合墙位置重新砌筑,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人唐女士、颜先生应予以协助。
住房面积变小
2002年9月,王先生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王先生向该公司购买2—3号底层房屋,暂定面积为2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250元,房屋按测绘部门认定面积为正式出售面积。
2004年5月,王先生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确定购房面积为272.83平方米,房价为34.1万余元。同年11月,王先生支付购房款后,公司交付了该房屋,王先生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为272.83平方米。入住后,王先生发现自家与邻居合墙位置与权证上的测绘位置不一致,致使自家住房面积缩水10余平方米,经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邻居自称无错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自己购房居住后,发现自家与邻居的合墙位置与测绘部门测绘的位置不一致,致使住房面积被邻居占用,故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拆除现有的自家房屋东墙,按权证上测绘部门标明的与邻居房屋合墙位置重砌墙体,并要求邻居协助完成墙体拆建,拆建费由房产公司负担。
房产公司辩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后,已按测绘部门测绘向王先生交付了272.83平方米的房屋,且王先生取得的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亦为该面积,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王先生与邻居之间的合墙并非公司所砌,当时交付房屋时系框架结构,并未砌合墙,故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邻居唐女士、颜先生述称,他们的房屋确实与王先生的房屋东西相邻,而房产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就是这个现状。即便房产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多于其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亦与自己无涉,故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产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房产公司虽未约定交付的房屋需砌设分户墙,但根据惯例,房产公司应为各房屋买受人砌设分户墙,且砌设应符合其出卖的房屋面积。本案中,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讼合墙系王先生及邻居所为,故推定为现状移交。而此墙位置显然与测绘报告中标明的合墙位置不符,致使王先生未能全部使用其产权证面积,也致使邻居取得多于其产权证的面积,这系房产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王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履行拆除现状合墙,砌设新合墙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邻居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使用面积,理应返还。至于邻居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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