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的,地方给予奖励或补助,金额各地自定(由于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并不收费,农地圈目测主动交回宅基地的情况极少)
2、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需为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这种情况会有相关的补偿,大部分也会合理解决)
3、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需要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交多少各地方自定)
4、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5、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
6、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一、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一半转让?
可以转让但是要符合条件的。
第一,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大多数一户多宅都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有少部分一户多宅,其实是符合规定的,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的,也不会被国家收回。如果转让人不想要那么多宅基地,是可以转让出去的,但是受让人必须是没有宅基地的,都否则就会破坏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如果要转让的对象已经拥有了宅基地,就不允许再转让给他了。
第二,仅限村集体内部成员进行转让。有些村子里的人,由于不是本村集体的成员,所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虽然这个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但是也是不支持转让的。因为他不是本村集体的成员,所以不能拥有本村的宅基地。
第三,宅基地和房子要同时转让。很多农村人对自己的祖辈建的房子都有一定感情,房子积聚着几代人的回忆,所以在转让宅基地时,会舍不得转让房子,只给予受让人房子的使用权。其实这种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在转让宅基地时,必须连同宅基地上的房子一起转让。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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