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修订的《公司法》今年元月1日生效,股东面对公司僵局无计可施的尴尬局面被打破了。日前,泉州中院受理首例公司僵局涉外纠纷案件。
据了解,以前,股东纷争引发公司僵局,法院不予受理,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旧
法并无公司僵局的明确规定,业界对公司僵局纠纷的处理较为慎重。而此案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引起省高院民四庭的关注。
1993年3月,原告王某出全资108万元,在南安成立某石业公司。因原告长期居住香港,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委托朋友方某负责。四年后,两人签订了股份转让书,方某拥有了公司40%的股份。但去年年初,两人在经营上发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
王某认为,公司股东间纠纷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也无法达成解散公司的协议,公司经营已陷入困境,处于僵局状态,如继续维持现状,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和股东方某告上法庭,请求中院解散公司,按其所持股份的60%分割财产。
涉及公司僵局的问题,泉州中院民四庭黄法官解释说,当股东间矛盾激烈,股东各方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公司僵局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就能占据优势。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由于《公司法》制度的欠缺,当出现公司僵局时,受侵害的股东利益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而随着新法的修订实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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