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有关电视剧摄制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
10月25日,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持一份电视剧《村官》的联合摄制合同书诉至宜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剧导演李京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万元。
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及当阳市文化体育局与李京忠签订了一份联合摄制电视剧《村官》的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李京忠负责电视剧的拍摄,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和当阳市文化体育局享有制片权,三方共同组建摄制组。合同签订后,李京忠未经合作方同意,以擅自组建《村官》摄制组,并私刻印章,对外签订合同,于2005年9月在长阳私自开机。该公司认为,李京忠的行为损害了合作方依法享有电视剧《村官》的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李京忠停止不法拍摄活动,并赔偿损失。
目前,宜昌中院已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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