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确权可以写兄弟两人的名字。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单位的,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在宅基地确权时,不动产权证书上,除了可以写户主之外,还可以写共有人。原则上只要是在户口上的成员,就都能写进共有人,所以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
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几个难点解析
以宅基地原始台账为权源的变更登记。如果台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夫妇已死亡,未办理初始登记,其子女以继承
为由申请确权登记,应根据子女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分类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据台账及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经司法见证的家庭协产协议书以及基层所(分局)出具的情况调查报告,给予直接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卡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字样。
146号通知规定进行登记,同时要在土地登记卡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继承取得,不得私自转让和改、扩建字样。宅基地台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已死亡,配偶健在,其子女要求确权登记的。先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依规登记到原使用权人配偶名下,然后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因历史原因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双宅(一般为一处是由父母申请,由其子女婚后居住,另一处由父母单独拥有的宅基地)。由基层国土所(分局)实地进行调查,确认两处宅基地均为合法取得并使用的,一处直接登记至父母名下,另一处按程序依审批文件登记给子女,或先登记给父母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标明仅用于变更登记。原使用权人夫妇已死亡,生前或经法定继承人同意转让给符合购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要求确权登记的。以原使用权人的台账为权源,进行流转预审,预审通过后,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台账载明的建筑物于1989年以后进行了拆建,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虽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但实际用地面积已超出台账面积或审批面积,现申请人要求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根据建房户的实际情况,原则上能拆除的予以拆除复耕。对大于所在村宅基地标准范围之外的面积,不能或无法拆除的,采取先纳入笼子的办法,可由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参照邻近地段住宅用地的年租金或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宅基地超占费,直至其退出超占部分为止,同时对合法部分进行登记,超占用地面积必须在登记卡和使用权证书记事栏中载明。私自改变用途的,应视违法用地处置,不予登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申请人凭规建局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房进行了拆翻建,没有办理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手续,现申请人申请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规划控制区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往往涉及拆迁安置、经济利益分配等诸多复杂矛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应在用地许可之后,程序倒置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于这类用地补办,以及确权登记必须慎重处理,原则上不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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