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存在于兄弟二人间的宅基地权益纠纷,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亦可寻求诸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方面的协助进行调解。
然而,若当事人不愿采纳此类途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实施仲裁,或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先行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效,则交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置。
如学校等事业单位间发生争议,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关于土地权益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当涉及到的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表示不满时,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得以解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不得擅自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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