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之下可以推翻合同: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5、免责条款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应该如何认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合同格式条款有哪些特征
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括: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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