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期工伤事故如何赔偿。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以上金额的计算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补偿金额=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
3。生活照料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对需要生活照料的,生活照料费分为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支付标准为平均水平的50%、40%、30%省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可按省规定及时调整。
4。辅助设备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者需配置辅助设备。
5。工伤期间工资(自工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自工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及福利收入
6。交通食宿费是指在省外医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7。一次性伤残津贴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受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补偿金额=我的月薪*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的月数
8。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被评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伤,但因故难以安排的,按月发给劳动者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是指被工伤职工因工伤伤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医疗费,在工伤发生后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时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自愿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以及被认定为残疾的受伤职工,为帮助受伤职工再就业而发放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弥补受伤劳动者与非受伤劳动者相比,在今后的求职和就业中因困难所造成的损失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具体标准由省规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者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退工作,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是我工资的80%,四级伤残是我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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