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获得物质帮助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市场主体的义务
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为市场主体设定的约束,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受制于这些约束。
1、守法经营的义务
守法经营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项基本义务,包括市场主体守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组织、销售、依法纳税等一般性义务。当市场主体未能履行守法义务时,国家政府就会介入干预;
2、公平竞争的义务
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的主要义务,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实力进行竞争,而不得借助非法力量或使用包括对市场的支配力量在内的不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3、接受监督的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是市场主体在政府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义务。各类经济法律规范都规定了政府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市场主体由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4、经济组织内部义务
经济组织内部义务,是在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的经济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赠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赠与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赠与人有赠与财产的权利、任意撤销权,转移赠与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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