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亮诈骗一案
时间:2023-06-11 09:40:11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永亮,男,20岁。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亮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永亮因玩“百家乐”输光了钱,为能尽快骗到钱供其挥霍,便从家中偷拿出了其父宋和民的房产证,并用自己的照片制作了宋和民的身份证,于2008年8月17日以借钱做生意为名,化名宋和民,用假身份证和其父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于磊人民币752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永亮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磊陈述;证人赵XX、宋XX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宋永亮诈骗时与被害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收到条及使用的假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诈骗的钱财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永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对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永亮退还被害人于磊人民币7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苏富军

代理审判员李瑞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子善

全文8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4-01-11 14:30:08
查看有期徒刑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期徒刑 最新知识
针对宋永亮诈骗一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宋永亮诈骗一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