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69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老妹,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晒婆,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应以文,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民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辉,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老妹、胡晒婆、王民亮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胡老妹、胡晒婆、王民亮等人经事先合谋,窜至路桥城区腾达路,被告人胡老妹借口为女儿治病要找“神医”,骗得蒋菊芸与其同行,被告人王民亮假称知道“神医”住处,愿意陪同她们前往寻找,另一同伙紧跟其后,将从三人谈话中得到的有关蒋菊芸家庭的信息告知被告人胡晒婆。尔后,被告人胡晒婆则以“神医”孙女的身份出现,以其爷爷知晓蒋菊芸家里的各种事情来骗得蒋菊芸的信任。紧接着,被告人胡晒婆又称蒋菊芸家有灾,需把家里的钱财拿去由其爷爷作法消灾,蒋菊芸信以为真,即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48000元,然后被告人胡晒婆又称作法需红枣等物,蒋菊芸即把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胡老妹自己去购红枣等物,而被告等人则乘机携款逃离现场。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老妹、胡晒婆、王民亮亲属分别退赔赃款49400元、49300元、49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晒婆、王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菊芸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正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老妹、胡晒婆、王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的亲属在审理期间退清了全部赃款,三被告人交待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民亮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自被告人具有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已退清全部赃款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晒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现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老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胡晒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老妹的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胡晒婆的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王民亮的刑期自2007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均限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人民陪审员应仙方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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