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武仁(假名胡波),男,43岁(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庙背村委会臻溪桥村47栋;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武仁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武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武仁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门前,以介绍被害人陈定金向该公司餐厅提供调料为名,骗取陈人民币2万元。2007年5月4日,被告人胡武仁向陈定金索要余款人民币1万元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桥下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赃款全部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武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武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该所出具的办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被害人陈定金的陈述及陈定金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人黄朝辉的证言及黄朝辉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人李来东的证言,搜查笔录,电话查询记录、电话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武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武仁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武仁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胡武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武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4日起至2008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陈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晓琪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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