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审查债务人的资产处置行为时,需要留意其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值,或者其是否作为他人债务的抵押物,这都可能反映出债务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若发现债务人的交易对象对这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追索的行为有所了解或是负有相应责任,则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确认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若第三方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对此负责,并适当分担相关费用。
因此,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资产处置行为的异常性和交易对方的知情程度入手,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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