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无效。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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