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我局曾以徐建发(2002)163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使城市房屋拆除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未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拆除或未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拆除完毕后未办理验收备案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除,否则按《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房屋拆除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凡发现建设单位将房屋拆除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市建设局将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拆迁公告前,应核查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凡未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拆迁公告。
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前,必须持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先到市建设局安监站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后方可实施拆除,否则按《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拆除完毕后,建设单位、拆除单位应根据房屋拆除协议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建设局安监处备案。对凡未及时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市建设局将停止办理新的房屋拆除活动的有关手续。
六、市招投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对在拆除房屋原址上的新建工程必须检查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办理一切招投标手续。
本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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