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业病应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4-02-09 00:04:35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认定职业病应具备什么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认定职业病需要哪些材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2.劳动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

3.健康损害证明或申请职业健康检查;

4.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等;

5.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三、认定职业病怎么赔偿

认定职业病赔偿是:

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都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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