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既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配偶的行为导致其自行以个人名义所借之款,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那么此笔债务将无可置疑地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之内。
然而,若该项债务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但债权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该债务用于了支持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若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归还欠款。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证词等等。
反之,若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由对方个人行为所引发的债务,那么从原则上来讲,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领域,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从而获得更为详尽且具体的法律建议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6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