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是没有过错的,被害人本身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以通常都是一个案件的原告,但是也存在着被害人有过错的时候,或许就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行为人犯罪的一个过程。那么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一、被害人有过错的量刑内容怎么样?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刑事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被害人过错是否能成为对犯罪分子量刑的一个因素,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下面笔者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分析,以其更好的把握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分子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在具体犯罪案件表现为多种多样,既有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有轻微的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行为,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会影响量刑。被害人过错行为包含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危害后果、侵害法益等客观方面因素,因此,应该明确具有刑法意义的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要件,才能更好以解决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认定问题。被害人过错行为具有的特征:
1、被害人过错行为属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被害人有意识的不当行为。被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行为主要有被害人故意的辱骂、寻衅滋事、偷窃、殴打等行为;过失行为主要有被害人的过于自信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或者保管财物不当等行为。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成为导致犯罪发生的诱因,即可认为该行为是不当行为。
2、被害人过错行为侵害了法益。被害人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侵害的正当法益又可分为一般后果和严重后果。如被害人长期吃拿卡要,欺行霸市,因此而引起被告人实施报复犯罪,此种过错行为虽然侵害法益的一般后果,但是也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侵害到被告人人身时,而导致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其过错行为可以成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注意:如果被害人过错行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时,在量刑中不予考虑。
3、被害人的行为应该具有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通过两方面因素表现:行为违反的法律和侵害的法益。单独一个方面无法全面表明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同样是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应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一般民事违法性。具有量刑情节意义的被害人行为至少应该具有民事违法性。
4、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关联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是指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主要是一种客观的联系。虽然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行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有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不能在被告人的量刑中予以考虑。
被害人过错行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行为分为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不同的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的影响亦不同。
被害人的一般过错:被害人采取违法或不道德手段侵害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过错主要表现为一般的不道德的挖苦、辱骂或者是采取违法的轻微肢体动作。由此引发的犯罪的原因,以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看,属于非常轻微或者可忽略不计的,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即使是酌情从轻,从轻的幅度也是非常轻微的,一般低于基准刑的10%。
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主要指被害人实施了违反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背离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侵害了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主要表现有长期暴力等侵犯人身健康权利的,长期侵犯财产权利的。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产生的后果等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对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错的,在量刑时从轻的幅度应当在基准刑的20%-30%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的时间性,如果被害人有过错行为,但是在过错行为停止了一定时间后,被告人才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被告人具有直接之故意,而不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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