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断学生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施害学生存在过错,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可以要求施害学生家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儿子放学遭同学殴打致死悲痛父母获赔14万元
儿子放学遭同学殴打致死悲痛父母获赔14万元
作者:博文吉伟立
任小瑞在放学去车棚推车时遭同学殴打致死,其父母痛心之余,向当事人家长及学校讨要公道,索赔14万元。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梁泽、张超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任某夫妇各项费用共计13.4万余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任小瑞和梁泽、张超均系卫辉市某中学学生,因梁泽在学校曾经殴打过同学及任小瑞,该学校已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
2006年元月18日下午,学校放寒假,任小瑞到该中学设在卫辉市仿古街北段的停车棚取车,与来接他的父亲任某回家,梁泽伙同张超尾随任小瑞进入车棚,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任小瑞昏迷,负责看管车棚的苏某发现后立即抓住梁泽、张超,在及时向120求助及向110报警后,又向学校作了汇报。任小瑞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外伤后)。进行了心肺复苏术后,住院治疗108天,终因缺氧性脑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卫辉市公安局尸检,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任小瑞系因外伤造成神经原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最终因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梁泽、张超作案时均未满10周岁,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任小瑞抢救期间,其所在学校及梁泽、张超给送去了部分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呈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的,由监护人事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皆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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