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许多房子在建造过程中,都会在房顶留一个采光孔。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件因采光孔致人死亡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房主朱某志被判赔偿死者杨某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7414.19元。
仙居人杨某娟与朱某志系邻居,不久前,两户家庭均动工将房屋建至五层楼面,朱某志先于杨某娟将房屋建至五层楼面。7月6日上午,朱某志用石棉瓦掩盖了五楼楼面的采光孔,作为临时防雨的设施。7月7日,杨某娟家的房屋也建至五层楼面。7月8日下午,杨某娟与丈夫在自家五楼楼面上盖篷布,杨某娟不慎踩到朱某志家采光孔的石棉瓦上面,石棉瓦破裂,杨某娟从朱某志家的五楼跌至底楼,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
杨某娟的家人认为,死者不知道石棉瓦盖着的地方下面是空的,朱某志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其过错是导致杨某娟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7月27日,杨某娟的家人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817.06元的70%,计280571.94元。
朱某志辩称,自己家的房屋结构与杨某娟家是一样的,杨某娟对现场的环境十分熟悉,并不会受到采光孔上盖石棉瓦的误导。而且事发的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法律没有规定在私人空间设置障碍物或挖坑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属于在建工程,当时是台风天气,自己更不能预见杨某娟会走到自家房屋的五楼平台。杨某娟在台风天气到五楼平台盖篷布,本身具有危险性。因此,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娟与朱某志所在的房屋均建造到五楼楼面,且房屋正处于施工过程中,杨某娟到自家五楼楼面上盖篷布时走到朱某志的房屋范围内符合常理。朱某志将具有高度危险的采光孔用无法承受重量的石棉瓦掩盖起来,使杨某娟无法及时发现危险,在客观上对杨某娟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因此朱某志对杨某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杨某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己家的采光孔与朱某志家的采光孔方位相同,应当知道他家采光孔的位置及采光孔的危险性,也应当知道石棉瓦是无法承受一个人的重量,杨某娟自己未能注意安全,致事故发生,其自身的过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10月24日,法院确定由朱某志赔偿杨某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58047.3元的30%,即77414.19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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