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百分之六十和收入的千分之五作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和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例如: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外是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是1千万元,业务招待费的百分之六十是6万元,收入的千分之五是5万元,所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5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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