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受侵害人是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的,但是仅限于合理的间接损失。最常见的间接损失就是停运损失。在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遭到损失的,司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1.法律的规定不同。
2.侵权责任主体不同。
3.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4.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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