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和销售合同区别是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的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登记程序
1:当事人申请: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买卖双方或买方委托卖方应当按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领取产证: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含闵行、宝山、嘉定、安居房、平价房的初始登记;
——郊县含金山区50亩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市属农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十三个区不含金山、浦东、闵行、宝山、嘉定范围内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购买内销房的除外;
——侨汇房高标准内销房的交易、变更登记;
——全市涉外的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
——全市花园住宅的交易、变更登记;
——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全市涉外地块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市局直接交办的各类房地产交易、登记。
涉外指外销批租地块、房地产权利人为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侨胞下同。
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区范围内新建内销商品房和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登记;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各区不含金山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建非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非涉外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
——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嘉定地区范围内的新建内销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嘉定地区范围内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
进行以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在各县含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产证:
——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本县范围内50亩以下的非涉外新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初始登记;
——非涉外含三资企业的各类房地产的交易、变更登记;
——非涉外地块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过户、变更登记;
——非涉外的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2: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进行合同登记,加盖登记专用章。
4: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如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等;
3: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须经公证);
4:其他相关材料。
合同登记费用
1:交易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份50元;
2: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每份150元;
3: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每份300元;
4: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每份500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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