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负责人说,修改后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与过去实施11年的旧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手段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与《审计法》相辅相成、更为细化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也将变脸。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审计范围有四个变化。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从审计范围来看,此次修订的《条例》有四处变化。首先,增加了财政资金跟踪审计的内容。过去,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是事后审计,即审计是在资金用完后才进行的。这样,事后往往是明智的;。
近两三年来,审计部门开始尝试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希望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堵塞漏洞。成功案例包括汶川抗震救灾资金、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京沪高铁资金跟踪审计等。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审计要跟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其次,不仅要对政府全资拥有的项目进行审计,而且要对政府投资超过50%或不超过50%但政府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进行审计。1994年版审计法及其条例制定时,大多数国有企业或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是纯国有资产。但近年来,许多企业的构成比较复杂,政府投资的项目也不完全是国有的。但为了国有资金的安全,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超过50%或不超过50%,但政府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需要审计。三是增加专项审计内容。据介绍,专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传统预算审计之外,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近年来,审计署对专项审计进行了尝试,包括国家危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审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审计、三江三湖治污资金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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