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保证合同之际,若保证合同清晰地列明了担保方所提供的确保方式是连带保证的,那么担保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若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未对此作出任何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情况,则应依据一般保证来确定担保责任。
此外,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的,则此种情形将被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下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甚至出现了预先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情形还包括两人乃至多人共同实施侵犯受害者权益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他人损害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形下,相关行为人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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