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所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就此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如合同未对此进行明示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应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实际面积进行按实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3%,那么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括3%)的部分,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而对于超出3%的部分,则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于买方。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包括3%)的部分,卖方需向买方返还相应的房价款和利息;而对于超出3%的部分,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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