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应具备什么条件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应具备如下条件:
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即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不进行维修就不能使用。
2.有维修的可能。
租赁物损坏后能够将其修好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如果租赁物已彻底损坏,没有修复的可能,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就转化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义务,如减少租金等。
3.有维修的正当理由。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不负有维修的义务。如承租人租赁一架塔吊,因自己安装不符合要求出现了问题,不能使用,就要由承租人自己负责重新进行安装。
4.须有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
法律虽然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的义务,但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维修的义务都由出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出租方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租赁出租方注意下列事项:
1.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对租房人的身份加以核实,主要包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核查,同时要访问租房者的姓名、工作、居住人数途等情况,最好到相关公安机关查询租房者信息。
2.房子尽量不租给短期租住者,一般房东尽量以半年为最短期限。
3.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谁来交,要与物业或业主核实。
4.房东要经常打电话询问租房者房屋的情况,并定期看看房屋的基本概况。
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合租书面证明。
三、出租人可以是哪些人
出租人可以是如下几类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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