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由转出地社保局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入地社保局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保局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促进中医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外,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中选择。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三、《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限三级中医医院使用的中成药,可放宽到二级中医医院使用。
四、治疗性中医传统诊疗项目,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待我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时,经专家认定后,列入甲类目录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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