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在省内是否实际有效?
时间:2023-07-03 08:51:02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随之转移:(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二)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xx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要转移的参保职工缴费等有关情况核准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由参保人员转交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不予转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将结余资金发放给本人。三、省内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原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四、参保人员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凭有关部门批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经办机构将结余资金发放给本人。五、参保人员到国外学习的,学习期间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回国后继续参保的,恢复其医疗保险关系,出国前的缴费年限和回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出国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办机构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给本人。

医疗保险转移怎么办理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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