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隐藏、出售共有财产造成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职权查封或扣押家庭共有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应该怎样办理
离婚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必须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正在防止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纠纷财产中存在损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以隐匿、转让、出售财产的,才能依照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仅限于有争议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外人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外人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金额和可执行的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法院。离婚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地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留有关产权许可证,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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