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逾期之债务源于用于夫妇共同生活须求、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过程,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明确表态而产生,便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之债款或夫妻一方于事发后予以追认等表现出共同意愿之举所产生之债务,以及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之需所负之债务,均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誉为由,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畴所承担的债务,则有可能被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类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受夫妇双方共同意愿影响所产生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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