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各自名下的负债是否可用夫妻共有财产中相应份额进行偿付的问题,其权威解释如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款,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即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责任。
但是,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能确实证明,该笔债务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事先明确商定仅由后者承担,那么此种情形下方不得以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定义较为广泛,涵盖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夫妇二人共同持有的所有资产。
这里的“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主要指从合法缔结婚姻以来直至某一方离世或结束婚姻为止的那段时期。
在此期间内,夫妇二人所得之财,除另有约定者外,通常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些财产权益,夫妻双方具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理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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