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孩子,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除此之外,其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感情不和但是有孩子怎么办?
(非法律问题)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又已经有孩子的,可以考虑衡量以后决定是否要离婚,离婚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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