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确定银行的剩余贴现额度和价格;
确定在此银行有开户及开电票系统,新开户需要三天后起用;
再次确认可以贴现,按银行要求申请并在网银背书给银行开始贴现;
银行收到电票,扣除贴现利息后打款给申请贴现企业;
申请贴现企业网银查收到贴现款。业务完成。
一、承兑汇票背书人写错应该怎么办
被背书人全称涂改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票据瑕疵问题。按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写错,必然造成与其后手背书人签章的抬背不符,从而形成背书不连续,银行会拒绝贴现、承兑,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其正确背书方法应采用完全背书形式,由背书人在相应票据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第四手被背书人全称写错,一般的解决方法是由第四手背书人(即票据出让方,出现错误的“被背书人栏”下的签章背书人)出证明,更正第四被背书人的名称,即把写错的“被背书人”名称一栏用红色笔划线更正,写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全称,再加盖章。当然,最保险的方法还是询问出票银行的具体处理意见。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有什么义务
汇票的背书人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两点:
一是担保票据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支付票据金额的能力;二是担保转让的票据无瑕疵,即无抗辩事由发生。此种担保责任同样是一种法定担保责任,它依法律规定,在背书人为背书文句,并交付与被背书人时发生。
背书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人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承兑汇票背书人必须承担保证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保证其签章前手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背书,承兑汇票背书人需要承担背书连续及其能承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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