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另外还应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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