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一定要确权吗
时间:2023-02-14 10:30:37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通过确权,可以明晰现有土地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关系,通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等土地登记程序,最终确认每宗土地的权利归属,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借鉴城市改革经验,通过产权改革,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方面的收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

三是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四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担忧,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所以农村土地一定要确权。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方法

(一)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二)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三)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二、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必要性、意义和目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府权威,澄清社会上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各种片面或错误认识,将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

(二)土地所有权要确给真正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第一,土地所有权要确给农民集体,而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很多农村没有设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即便设立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代表农民集体缺乏法律支持。第二,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确给乡镇农民集体,属行政村集体所有的确给行政村农民集体,属村民小组所有的确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三)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遇到的具体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比如,可通过有偿使用或补缴相关费用等办法将超占宅基地登记为合法面积;若宅基地私下买卖与流转行为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单位认可,可将其登记为合法宅基地;无论实测面积是多还是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实测面积登记;对私自强占新开垦的耕地,必须重新发包后方可确权登记颁证。

(四)保障和合理分配工作经费。除坚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总原则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开统一的确权登记颁证经费测算公式,确保工作经费有保证,使县乡政府和干部不再纠结于“先干是否会吃亏”。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特殊性,其经费分配既要保证实地测量经费,也要保证矛盾和纠纷调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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