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住房保障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上述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二)年满60岁的孤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到户籍所在地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已经申请了住房保障,领取全额补贴满两年的家庭可向区房改办提出申请实物配租,但前提是区房改办有房源来安置。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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