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
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二○○○年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保障人才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聘用制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后,均须签订聘用合同,并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二、用人单位和求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包括续聘合同),应在达成聘用意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履行聘用合同鉴证。未经鉴证的聘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发生争议,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三、聘用合同鉴证的管辖范围与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相一致。省直单位与受聘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由省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市(地)直单位与受聘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由市(地)人才服务机构鉴证;县(市、区)内的单位与受聘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由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鉴证。
四、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鉴证的聘用合同包括:
(一)企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通过人事代理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其它人事合同。
五、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三)聘用期限(含规定的试用期、见习期)。
(四)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六、聘用合同鉴证时,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批文。
(二)受聘人才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四)其它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七、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合同鉴证时,须重点审查合同文本的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与条件。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当事人双方是否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否明确。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八、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鉴证机关公章,填写鉴证日期。
鉴证后的合同文本由鉴证机构、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及其档案(作为计算工龄、定级、晋升和争议仲裁的依据)各存一份。
九、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十、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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