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中并无对任何一方构成违约情况下的相应处理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违约责任的判定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
若出租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其必须向承租方返还双倍于因违约行为导致承租方未能充分利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
反之,若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则其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已经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将无法得到退还。
此外,关于租金的支付问题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予以补充约定。
同时,当对方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时,我们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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