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居民身份证》。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
(2)拆迁人提交的证明和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3,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强制拆迁的房屋,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书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四)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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