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一般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外,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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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盖章。
2。房屋内有被拆迁物品的,由公证员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两名现场专职人员核实后,由公证员和现场人员进行鉴定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公证员应当监督拆卸人将货物存放在拆卸人提供的仓库内,并对货物进行标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办理的,公证处可以受理拆迁人的押金申请并办理押金。定金的费用由货主负担。保管期间,货物的财产性收入归货主所有,风险责任也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