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被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明文严禁的刑讯逼供,今天终于在我国被知情人士“透露”出来了
,这是值得全社会高兴和感谢的。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与侦查相伴而生的破案方式,虽然在旧社会长期存在,但已为现代文明所抛弃,我国宪法也明文禁止,刑法还专门设有刑讯逼供罪。由此而看,本就不合法的取证方式,最高检察院是否有必要重读一遍法律文件来终止刑讯逼供?姑且不去猜测是谁忘记了法律,就说“透露”出的这一消息本身,为何刑讯逼供取证不合法只限于死刑案件的范畴?
按照法律和常理而论,但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论在何种案件中,均不可作为合法证据呈堂。程序不正义,结果将有失公信,在法律领域尤为如此。但退一步讲,就算我们把高检提出刑讯逼供所不适应的死刑范畴推及到任何案件,同样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公众如何知道呈堂证据不是被刑讯逼供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刑讯逼供屡试不爽的原因。“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这是刑讯逼供的经验之所在。这一经验背后除了是受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外,还在于某些执法者对权力的崇*远远高于对法律的信仰。现在我国的侦查程序,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透明度,这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在监督机制乏力的侦查过程中,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毫无畏惧可言。
在这个前提下,说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无疑是水中捞-月。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在于难以认定刑讯逼供,除非出现媒体中的“深喉”,而在人情社会中“深喉”出现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刑讯逼供过程中能举证的往往都是警察,很难要求他们去为同事的刑讯逼供行为作证。
事后即便发现存在刑讯逼供,但往往已是时过境迁,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许多证据已经不存在了。而作为刑讯逼供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的现场处于一种弱势,他们的权利保障机制存在原则性缺失,有时被打都不知道是谁打的,这如何让他们去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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