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7个月,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管理新规,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先规定中与审批相关的条款,由基金业协会依据备案规则统一事后备案,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由中国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提交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挂牌转让服务。
在对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方面,证监会授权中国基金业协会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可能以半年或一季度为频率发布一次,同时,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资产,应当符合相关证券自律组织的挂牌转让条件。
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新规要求,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年2月该业务暂停前申报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若没有在负面管理清单上,可以直接发行并到基金业协会实施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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