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实现债权的公平补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优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担保权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程序,要求先付款权,又称优先权。优先权是债务人的财产权,也称为优先购买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实践中都具有优先管辖权。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的批准。他们对债权人是否在理论上有优先权提出异议。张志生律师认为,债权人可以获得优先保护。
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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