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具有固定的位置、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形状、功能,并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形财产,是“动产”的对称。
不动产的范围包括:
(1)土地。
(2)建筑物,如各种房屋、道路、矿场、水利设施、桥梁、隧道等。
(3)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例如,已散播于土地中被使用的建筑材料、为建筑物的功用而添加的设施,定着于地面的在法律上难以侵害的机器设备等;
与土地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如矿藏、农作物等;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续,主要是登记等;
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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