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擅自缩短营业时间如何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缩短营业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对案件的严重性。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业,不得擅自歇业、缩短营业时间。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二)擅自设立储蓄机构;(3)(四)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五)擅自停业、缩短营业时间;(六)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改变储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存款人的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查询、冻结、转移存款的;(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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